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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坤律师 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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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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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1200911857140

执业律所: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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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各种情况下离婚房产分割的方法

  有人因为怕以后离婚分割房产,就在结婚之前以自己父母名义购房;有人想离婚后自己能分得房产,就用各种方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像这些不是很能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要不要分割,该如何分割呢?小编为您整理编辑“各种情况下离婚房产怎么分割”,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1.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1.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2.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3.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五、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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