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杭州谭坤律师服务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谭坤律师 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手机号码:13375712805

邮箱地址:35974462@qq.com

执业证号:13301200911857140

执业律所: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律师文集

婚前财产的赠与公证可以撤销吗

  婚前财产的赠与公证可以撤销吗?经过公证的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赠与是不可以撤销的。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5年5月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付了100万首付款,房贷为20年。张某于2015年11月与杨某登记结婚。婚前,张某到公证处公证该处房产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注明各自的份额。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至今。现在由于感情不和,张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前公证书中的赠与。

  案情剖析:张某是否有权撤销婚前财产公证中的财产赠与?

  第一种观点认为,有权撤销婚前财产公证中的财产赠与。在婚前财产公证中,张某个人按揭购买的房屋登记为夫妻二人所有,应示为张某将房屋所有权的一半赠与杨某,这系张某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偿赠予合同为实践合同,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故张某可撤销对杨某的房屋赠与。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权撤销婚前财产公证中的财产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显然,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案情解答: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经过公证的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赠与是不可以撤销的。那么问题又来了: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呢?答案是可以的,但前提是上述赠与合同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浙ICP备17000796号-1 浙公网安备33011002013529 Copyright © 2018 www.hztk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37571280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