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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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在离婚一章明确规定了,没有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妨碍。设置探望权在于保护父母一方的亲权,也是为了保护失去家庭温暖的年幼的子女的健康成长。但是,从法律条文文义上来看,只规定了父母一方的探望权,那么,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具有探望权呢?下面小编为你介绍。
一、我国法律关于探望权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没有子女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有权探望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阻挠,且有义务协助。父母双方可以协商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不能协商一致的时候由人民法院判决。行使探望权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待不利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
从文义解释,我国探望权的主体只是离婚后没有得到子女抚养权的父或母一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并不在探望权设定的主体之列。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探望权吗?
对于这个问题更多要考虑的是伦理因素,如离婚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感、隐私、风俗习惯等。法律快车小编个人比较倾向于认为应当把探望权的主体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范围。原因有三:
(一)探望权,是亲权的自然延伸,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是亲权的重要组成主体。
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是我们婚姻家庭中重要的家庭成员,本来孩子家庭破碎,他们就感觉到是失去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加上,很多时候离婚的话,两家的脸皮都撕破了,不排除直接抚养一方会阻止法律上没有赋予探望权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孩子,那对老人来说就太可怜了。
(二)为了权利义务的一致,尤其是父母一方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子女时。
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在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时候,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承担起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如果只增加了他们的义务规定,而无权利规定,承担了抚养义务的他们却得不到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保障,显然是权利义务不一致的。
(三)最重要的,还是为了减少家庭破碎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关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是非常重要的,对婚姻家庭的和谐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疼爱可能丝毫不会亚于亲父母。在父母忙于工作,甚至是父母一方已经死亡或者失去抚养能力时,通常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照料未成年孩子,孩子可能更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他们的探望权得不到保障,也许受伤最多的就是年幼心灵脆弱的孩子。
所以,为了亲权的稳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考虑,我们应当在探望权主体上有所突破,或经由调解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甚至新增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探望权主体。法律快车小编认为,一方面我们要维护法律的刚性,以确保法律的可预测性以及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另一方面,我们更要避免法律的刚性会伤害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人,所以,适当的扩大解释、修法使其更接近良法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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