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手机号码:13375712805
邮箱地址:35974462@qq.com
执业证号:13301200911857140
执业律所: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进行离婚财产分割之前,首先要对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作出界定。因为在离婚时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要夫妻双方一起分割,而夫妻个人财产是夫妻一方自己所有的,所以,如何界定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就是首要问题了。那么,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究竟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你整理。
一、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2、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4、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5、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四)知识产权的收益;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5、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想要在离婚的时候少损失自己的财产,多分到配偶的财产,就要知道如何巩固自己的个人财产,以及如何增加夫妻共同财产了。因此,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概念相当的重要。法律快车小编特别提醒你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因遭受身体伤害侵权而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其个人所有,但是其上交的社会保险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外,和配偶离婚后分割出去的财产在复婚后就成了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了,因此,假离婚以及冲动离婚的各位要三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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