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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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1200911857140
执业律所: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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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养育非亲子,为什么能得到赔偿?小编通俗的说,被诈骗了,难道还不能追回自己的财产了?更因为,抚养非亲子不是男方的法定义务,已支付的抚养费当然有权要回;侵害别人人格权,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理应赔偿精神损失
离婚后又当爹又当妈的独自把孩子养大,却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的,憋不憋屈、痛不痛苦?愤怒咆哮之后应该干什么,别气傻了。两个选择,已经感情深厚的孩子或是能抓在手里钱,总得得到一样吧。觉得要孩子太憋屈、不甘心,那么,就要钱!别灰心,生活不会总那么欺负你,至少还有法律是站在你这边的。
知道真相的男方,能得到哪些赔偿?
1、抚育费
婚姻法对于这个问题没有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明确表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离婚后抚养孩子的费用可以拿回来是毋庸置疑的,至于离婚前夫妻共同抚养孩子的费用,不是说那就自认倒霉不能拿回了,而是说要考虑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不能一概而论。如婚姻期间抚养孩子的是共同财产,如何怎么计算在这期间各方的抚养费金额,这是实践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所以只能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2、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虽然《婚姻法》第46条列举中并没有包含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子并欺骗丈夫抚养非亲子的情形,但是此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丈夫人格尊严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女方违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违背社会公德与他人通奸生下孩子,欺骗男方去抚养别人的孩子,严重伤害了男方的感情,侵害了男方的人格利益,男方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这些赔偿是建立在离婚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离婚,这些赔偿请求法院是不支持的。
知道真相的女方,是否也能得到赔偿
说到这里,女同胞们肯定有话说了,男方抚养非亲子能得到赔偿,若是女方抚养非亲子又该当如何?
这是什么情况,难道孩子是不是自己生的女方还不确定呢?当然不可能了!女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子只有这样一种情形:男方瞒着妻子用夫妻共同财产养育婚外生育的非婚生子女。那这种情况能否得到赔偿?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夫妻结婚30余载,共同养育3个孩子,并创造了市值几千万的公司,然而3年前,妻子王女士发现丈夫张先生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已经生育非婚生子女,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张某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同意离婚请求,但不同意王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王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张先生有婚外同居行为或者重婚,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王女士不服,又提起上诉,没有想到有了不同的结果。二审法院认为,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特别是其与婚外异性已生养子女多年,有违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其行为无疑对作为配偶的王女士的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
尽管王女士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与其他异性持续稳定的同居或重婚的事实,但王女士有权依据相关法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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