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杭州谭坤律师服务网 >媒体报道

律师介绍

谭坤律师 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手机号码:13375712805

邮箱地址:35974462@qq.com

执业证号:13301200911857140

执业律所: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媒体报道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能否通过协议予以免除?

  尊老是美德,赡养父母更是一种责任,这是永恒不变的真理。但是当出现了特殊情况,如与父母有隔阂,是否就可以受感情影响对父母放任不理?作为继子女,在亲生父母和继父母离婚后,是否还承担赡养继父母的责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能否通过协议予以免除?

  怨恨情绪,是为人子女不尽义务的理由?

  子女因为不赡养自己的父母而被父母告上法庭的事屡见不鲜,最近又有这么一件奇葩事:老刘跟自己的老伴离婚后,儿子小刘认为老刘对父母离婚负主要责任,对其很不满,所以不付赡养费,也对其避而不见。老刘多次想找到小刘进行沟通,但是一直未能得到儿子的理解和回应,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见到儿子并且在古稀之年与自己的儿子建立和谐的关系。

  老刘和小刘的事说起来只是千千万万个家庭最普普通通的家事,因为老刘把它搬上了法庭而显得不寻常了。老刘为什么这样做,闹上法庭不怕丢人或不担心父子俩的感情因为被起诉而更恶劣吗?

  其实,我们有些老百姓到现在还存在一个误解,觉得官司在身是一种羞耻的事。实际上,打官司只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可能会让人觉得羞耻的是纠纷事件本身,绝不是解决矛盾的工具,而纠纷事件也并不会因隐瞒而消除。

  老刘想通过起诉达到的目的,不仅要得到赡养费,还要和儿子和谐相处,这有什么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要继续赡养继父母?

  老刘与小刘是有血缘关系的亲父子,赡养问题法律争议不大。如果是老刘与小刘的关系是继父继子的关系,又将如何?

  初婚的王某和再婚的李某结婚后,李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张某随他们共同生活。10年后,王某与李某起诉离婚,因王某帮助李某抚养张某长大,法院判决李某给付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后来王某又诉至法院,称现其年过60岁,体弱多病且没有经济收入,请求张某每年给付赡养费。张某却称亲生母亲已经向王某支付了抚养张某的费用,故现在对王某没有赡养义务,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张某到底该不该支付这个抚养费?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还是一直伴随终生?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只要继父母抚养过继子女,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事实并不能随着婚姻关系的消亡而消亡,继子女必须履行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正所谓享受了权利,一定要承担义务。但请注意一点,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里的赡养义务前提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过,如果继父母之前一点也没有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那也没有请求赡养的权利。

  因此,虽然张某的生母给过王某抚养费补偿,那只是他们两人之间的事,并不能抵销张某的赡养义务。法院的一审、二审都是判决张某每月给付王某一定的赡养费。

  赡养这个义务,能否通过协议来限制或者免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能通过协议来限制或免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多个子女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人为的将父母分开赡养,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或逼迫父母同意,是违背社会公德的。协议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这种协议无效,子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另一方。子女对父母均应尽赡养义务。

  拒绝赡养,面临哪些后果?

  拒绝赡养父母,除了会受到良心的拷问,舆论的谴责外,还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浙ICP备17000796号-1 浙公网安备33011002013529 Copyright © 2018 www.hztk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37571280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