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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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1200911857140
执业律所: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在大型经济活动中,票据因其安全而便捷的优点而得到广泛应用,当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为保障实体权利,票据持有人应及时向法院提交公示催告申请书;只有了解公示催告申请书的法律含义、申请流程才能在遇到此类事情的时候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接下来,为大家整理申请与撤销公示催告申请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公示催告申请书?
公示催告申请书是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的情况下,为使票据上所标示的权利与实体权利相分离,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不受侵害,而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作出公示催告的文书。
二,申请流程?
公示催告是丧失票据的在丧失票据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丢失票据的人仍然占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只有申请人,没有对方当事人。其只能是最后持有票据并可以依据主张权利的。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持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但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无论是经背书,还是尚未背书,也无论是被盗、被以背书转让的。无论是经背书,还是尚未背书,也无论是被盗窃、被诈骗、自己遗失,还是灭失,只要不是因票据持有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其书催告申请书,递交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时应注意: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三,撤销公示催告申请书的条件
当申请公示催告的案由消失后,可依据程序向法院提交撤销公示催告申请书,再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需要指出的是公示催告结案的形式有两种,即判决和裁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为前提。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
(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综上所述,公示催告申请书是为了在票据消失后为避免实体权利受到损害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在公示催告期间,依据有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以及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和裁定,当公示催告案由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撤销公示催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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