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手机号码:13375712805
邮箱地址:35974462@qq.com
执业证号:13301200911857140
执业律所: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起到关键的作用。无论是哪种诉讼,当事人都应该积极地搜集对自己有利,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旅游合同纠纷中同样也是,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双方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如果诉讼至法院,当事人也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本文为大家提供旅游合同纠纷举证须知,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1)“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纠纷举证的基本原则。
按照法律规定,每一个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这是法律赋予的义务。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其提出的维护自身权益的主张就得不到支持。比如说,旅游者在旅游途中受到人身伤害,向旅行社提出赔偿医疗费5万元,但旅游者又不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费用清单,即使责任方是旅行社,旅游者人身伤害赔偿的主张也难以得到维护。又如旅游者认为在旅游购买商场所购买的商品质量低劣,旅游者应出示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否则就不能说明商品质量的优劣,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含义。
(2)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旅游者提出投诉请求,举证责任者不是旅游者,而是旅行社。
在旅行社服务纠纷中,旅游者提出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有问题,至少有下列情况必须由旅行社来承担举证责任。
1、旅游合同是否成立的举证。在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的前提下,旅行社主张旅游合同成立,要求违约的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旅游者认为和旅行社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举证责任就应当由旅行社来承担,旅行社必须出示收据等证据证明合同关系成立。假如旅行社不能出具相关证据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使双方曾经有口头约定,只要旅游者不承认,合同关系依然不存在。而主张合同关系不成立的旅游者,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2、旅游合同关系变更的举证。当旅游者投诉旅行社擅自增加自费项目、购物点、减少景点,旅行社则表示没有擅自增减服务项目,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争论的本质,就是旅游者认为旅行社强迫消费,而旅行社认为是合同变更。在此情况下,应当由旅行社证明是合同变更,而旅游者对于旅行社是否强迫消费不需要提供证明。旅行社可以借助旅游者同意变更的书面协议加以证明合同变更关系的存在,只要旅行社不能证明,就可以推导出旅行社强迫消费行为的存在。
3、旅游服务是否提供的举证。旅游者投诉导游漏游景点,旅行社则强调没有漏游景点。旅行社有时会要求旅游者拿出证据证明,景点被漏游的事实。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旅行社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只要理解了“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含义,旅行社就应该知道,旅游者是否已经游览了旅游景点,提供证据者为旅行社,而不是旅游者自己。旅行社不能要求旅游者提供证据,证明旅行社没有提供景点服务。当然旅行社已经提供景点服务并不困难,只要出示当天的停车收费证明、景点签单或者门片等即可。因此,当发生景点是否漏游纠纷时,旅行社承担已经按约提供了景点服务的责任。旅行社不能举证,就说明有漏游情况已经发生。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浙ICP备17000796号-1 浙公网安备33011002013529 Copyright © 2018 www.hztk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37571280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