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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坤律师 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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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发生旅游纠纷有什么解决办法

  旅游纠纷往往发生在旅游者和旅旅行社之间,而在他们之间发生的旅游法律关系中,旅游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法律是保护弱者的规定,在发生旅游纠纷时旅游者要怎么去维护其权利呢?以下我们就对发生旅游纠纷的解决办法进行相关了解。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所谓协商,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的友好商量来解决双方之间存在的纠纷。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是我国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有利于节省社会资源特别是司法资源,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根据本条的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途径解决。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以后,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愿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民事权利义务的确定、当事人权利的处分等事项,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自愿原则是民事法律中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其核心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的形成以及通过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约定和处分,他人不得干预。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旅游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即充分尊重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的意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在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责任承担等过程中,是平等的当事人。民法通则第三条中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合同法第三条中也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旅游纠纷,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即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不论具有何种身份、拥有何种经济实力,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是独立的、平等的当事人,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3、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在订立合同、处理纠纷时,应当合理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是对等的、平衡的。民法通则第四条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旅游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责任,而不能倚仗自己的优势条件,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强迫对方当事人独自承担全部责任等。

  4、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都要遵循商业行为的基本道德规范,以诚待人、守信做事,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合同,以互谅互让的方式处理纠纷。民法通则第四条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旅游纠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不允许通过欺诈、蒙骗等不当手段牟取利益。

  5、遵守法律和不损害公共利益原则。

  遵守法律和不损害公共利益原则,也称为公序良俗原则或者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即在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合同法第七条中都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旅游纠纷,应当贯彻遵守法律和不损害公共利益原则,即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商业道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予以友好解决。如本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旅游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等。

  二、由第三人居中调解

  所谓调解,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请第三人居中进行调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纠纷,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迅速等特点,是我国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有利于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本法第九十三条专门就解决旅游纠纷作了规定,即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三、申请仲裁

  所谓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迅速等特点。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采用仲裁方式解决旅游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两类。

  2、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自动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当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1)申请。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和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受理。

  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并由仲裁委员会按规定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四、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诉讼,俗称“打官司”,就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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