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手机号码:13375712805
邮箱地址:35974462@qq.com
执业证号:13301200911857140
执业律所: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近日,某业主一张欠费催缴通知单大火,发现原本只有4000多元的物业费,却因拖沓几年不交,导致需要缴纳的“滞纳金”逼近3万元。这是何故?这件事情,你怎么看?滞纳金是否有相关的最高限额的规定?
滞纳金为何这么多?
调查显示,物业公司收取高额的滞纳金是由于主们不缴费,收费太难,只能采取加收滞纳金的办法。该物业公司表示,近3万元的滞纳金只是威胁业主缴纳物业费的一种手段,并不会真正收取,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也有明确规定。
对于收取滞纳金的做法,小区多位业主表示质疑,认为属霸王条款。有关业主透露,“物业曾雇了两名社会人员晚上去业主家里催缴,这更引起了业主们的反感。”
有关滞纳金的法律规定:
1、法律对滞纳金的数额有具体规定。即对于行政处罚中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行政处罚的本金数额。滞纳金一种行政责任,缴纳金额不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100%
2、《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对于民事合同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不能超过违约损失数额的30%,超过30%的,即为过分高于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4、《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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