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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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120091185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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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许多保险公司在为车主承保时往往会用加粗字体标明绝对免赔率的约定条款,但是对于这个约定条款是否真的有效这个可不一定,对于保险公司如果是知道投保车辆是会超载的仍然对其车主承保的是不享有绝对免赔率的。原因为何请见下文案例分析。
一、案情导入:
2015年5月1日4时5分,赵某驾驶一重型半挂车与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尾部碰撞,造成赵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驾驶车辆超载,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的车辆在投保前经过改装,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三责险和不计免赔附加险。但同时,保险公司的三责险保险合同中又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该条免责条款字体加粗显示。事发后,赵某家属主张张某车辆投保有不计免赔附加险,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理赔,该公司抗辩投保车辆超载,具有合同约定的违法情形,保险公司享有10%的绝对免赔率。
二、案例解析----法官说法:
1、本案中,关于投保车辆超载,保险公司能否享有10%的绝对免赔率。有人认为,投保车辆超载,符合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且免责条款字体加粗,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故保险公司享有10%的绝对免赔率。但是投保车辆投保前已经改装,目的是超载,保险公司知情仍然同意承保,就不能以此为由获得免赔,理由如下:
(1)首先,车辆在投保前已经改装,而改装的目的显然就是为了超载,保险公司对车辆改装知情并同意承保且至案发时未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同样具有过错,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免除赔偿责任。
(2)其次,赵某一方认为投保人投保有不计免赔险时,保险公司不享有免赔权。投保人投保不计免赔险的目的是出现免赔情形时同样获得赔偿,但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又在不计免赔以外又规定免赔情形,双方对免责条款的适用和理解发生争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本案中,投保人投保不计免赔险的目的是出现免赔情形时同样获得赔偿,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却在不计免赔以外又规定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对该条款的解释为即使投有不计免赔险,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仍然享有绝对免赔率。保险人与投保人对格式条款有两种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采纳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利的理解。因此,保险公司不可以享有10%的绝对免赔率。
综上,对于保险公司因为其如果是对车主的超载是知情的话,那么对于因超载而发生的事故或者其他的事故,即使在前已约定了有绝对的免赔率也不享有这个绝对的免赔率。因为其是知情的情况下承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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