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手机号码:1337571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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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1200911857140
执业律所: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请求。那么,要如何认定协议离婚中存在欺诈和胁迫呢?下面小编为你介绍几种典型情形。
一、遭到殴打、受到威胁与恐吓而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受胁迫签的,可以变更或撤销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二、发现子女为非亲生子女的,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有的法院认为构成重大误解,对是否亲生儿子的认识足以使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作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约定。有的甚至认为女方未向男方告知不受他亲生儿子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但是女方肯定是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应当撤销。
三、与对方约定复婚而签定离婚协议,后对方拒绝复婚的,可以起诉撤销其中的财产分割协议
双方协议暂时分开冷静冷静过段时间再复婚,出于对复婚承诺的相信而签订了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对方却未兑现复婚承诺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
四、为假离婚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不允许撤销
假离婚,离婚是真,离婚协议也是真,因此,不要侥幸假离婚可以讨债等,假离婚甚至会令你人才两空。
五、不履行离婚协议、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撤销离婚协议的理由
要求对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财产予以分割,法院予以支持。但对离婚协议中已分割的财产,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离婚协议即具合法效力,不能请求重新分割。隐匿财产的行为,不属于欺诈行为。
综上,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的基本原则是存在欺诈、胁迫,即强行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如,武力胁迫威胁签订、骗男方孩子是亲生子、欺骗对方会复婚等,而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即使是假离婚的离婚协议书,也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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