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杭州谭坤律师服务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谭坤律师 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手机号码:13375712805

邮箱地址:35974462@qq.com

执业证号:13301200911857140

执业律所: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律师文集

夫妻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一般来说,离婚的两种方式中,协议离婚是比较简单快捷的,也没有什么必须的条件才能离婚。而诉讼离婚就不一样了,诉讼离婚需要一定的法定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之后,法院才会判决离婚,那么,夫妻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为您整理了下面文章,欢迎前来阅读参考。

  网友提问:我朋友想跟她老公离婚,协议离婚不成,所以想诉讼离婚,请问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答:我国婚姻法对判决离婚标准的规定,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新民民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婚姻立法中即见雏形,经过新中国三十余年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充实、发展和完善,至1980年婚姻法而明确界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这一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基本构成是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并存在内在的辩证关系。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理由中居于主导的决定意义,调解无效则处于从属辅助性地位。无论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核心关键在于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具体的判决离婚标准: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此条与新婚姻法第32条二款四项规定不同,已不再适用--编者说明)。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文章就是对夫妻离婚法定条件的全部内容。通过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离婚的标准是不一样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离婚标准来进行,最主要的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认已经破裂,当然,离婚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也有相应的法律标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浙ICP备17000796号-1 浙公网安备33011002013529 Copyright © 2018 www.hztk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37571280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