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手机号码:13375712805
邮箱地址:35974462@qq.com
执业证号:13301200911857140
执业律所: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父子关系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关系。如今的法律虽然也对父子关系进行了确立,但均没有涉及到断绝父子关系的情况,也只是涉及到父子之间的责任义务以及某些权利。因此,是不能够通过法定程序断父子关系的。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解除父子关系的有关问题
法律上只能通收养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收养送养只能是未成年人
1、对于亲生父子关系。父子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从情感上可以“断绝”关系,但是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进行解除的。不过虽然血缘关系无法解除,但是基于法律义务的父亲对于子女的监护义务,在子女年满18周岁以后可以自动解除。如果你已经年满18周岁,在法律上就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任何行为只要不触犯法律法规,完全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干预。
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养,则依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对于继父子关系。对于继父子关系,学理方面认为继父子双方承认明示解除后,可以断绝继父子关系。
3、对于养父子关系。对于养父子关系,在养父子关系成立后,其关系的解除在《收养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即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是不能放弃的。
同时法律解释中,子女不能因为放弃继承而拒绝赡养父母。
《刑法》第261条遗弃罪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过任何的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相当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继子女在这种情况下,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资料。综上所述,父子关系并非由法律确定的,大多数是一种生来就进行确实的关系,是不可消灭不可更改的。因此,如果父子间有什么难以解决的问题,也是不能够断绝父子关系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浙ICP备17000796号-1 浙公网安备33011002013529 Copyright © 2018 www.hztk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37571280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