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手机号码:13375712805
邮箱地址:35974462@qq.com
执业证号:13301200911857140
执业律所: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生活工作往往不能够分开,大事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入职之后往往会遇见其他的状况,在这呀的时刻,部分人会选择离职,那么入职后离职或者不辞而别,有什么法律责任?以下内容由小编为您整理,希望能够解决您的疑惑。
入职后离职或者不辞而别,有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社保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单位即使有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也须程序合法,一般不能不辞而别,否则难以主张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强迫劳动或者有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行为,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事先告知外,在用人单位有其他过错的情形下,劳动者辞职虽然无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但也要履行事先通知的义务,说明理由。你没有通知公司并说明是因为社保权益被侵犯而主张解约,就不辞而别,因此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也就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的条件。
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明确“法定通知地址”,作为用人单位送达相关文件的合法途径。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未履行地址变更后的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地址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出现员工不辞而别且无法联系的情形,用人单位不承担通知障碍的法律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使单位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也不会发生送达的法律后果,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只有穷尽所有的送达程序均无法送达时,单位才能通过报纸公告的形式通知员工。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如员工的银行卡并未销毁。只有在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用人单位还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辞职后的交接程序及相关要求,特别应规定全部交接程序走完才可最后结算工资,这样用人单位对该问题处理就有了制度上保证和依据。
入职后离职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当大家遇见相应的苦难的时候,在法律上也会有相应的规定来维护此时的行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浙ICP备17000796号-1 浙公网安备33011002013529 Copyright © 2018 www.hztk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37571280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