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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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一般会先经过调解,因为达成调解的话可以节约审判资本,那么在调解书中是否适用留置送达的民事送达方式?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调解书是否适用留置送达?
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关于简易审的规定)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已约定生效的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接受,特别是涉及身份关系的离婚调解书,该如何处理,更是让法官慎之又慎。在这种情况下,调解书是否可以留置送达,有两种观点。
2、一种观点认为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对未开庭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开庭审判;对已经开庭,在庭审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案件,另行制作判决书;判决结果应以已约定生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为依据。这是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调解书不仅不使用留置送达方式,而且在送达之前,当事人可以反悔;关于简易审的规定,是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不能越位于法律规定。
3、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调解书可以留置送达。理由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审的规定,尽管是司法解释,但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003年的这个规定,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民事诉讼法实施时间较早,对简易程序的规定相对概括,而且有不适时性。其二、因为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人民法院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当事人已约定了生效时间,如果不能留置送达,将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否定,调解协议约定的生效时间将失去意义。其三、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讲,留置送达,对当事人来说,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对人民法院而言,可以避免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更能体现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趋向。
4、究竟是否适合用,法院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应该已经有一种默认的方式了,但是毕竟法律是严谨的,所以司法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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