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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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长一段时间中,我国都是处于一个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最近,随着科技网络的飞速发展,这种做法已经被打破了,各种兼职平台和中介风靡全国,越来越多的人喜欢找份兼职打发时间或者赚点外快,也成了一个劳动者与两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那么双重劳动关系是否有效?下文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请您阅读。
一、什么是双重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可能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可能是事实劳动关系。随着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多种就业形式的出现,各种形式的双重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不少。而我国当前的劳动法律制度对双重劳动法律关系的规定尚不清楚、也不完整。
二、双重劳动关系争议主要存在下列情况中
1、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2、劳动者工伤、病休职工重新就业,并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他用人单位重新聘用;
4、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到其他用人单位兼职,不影响原单位工作的前提下,从事非全日制劳动;
5、因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不规范,属于放长假或长期失去联系的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第一种情形,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劳动关系,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但是对于其他几种情形下的关系如何认定呢?由于现行立法未明确认定,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属于违法。并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该规定事实上承认了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说,国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双重劳动关系不违反严重影响原来工作、竞业禁止和社保问题等情况就是可以的。
三、双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有
1、《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原劳动部于1996年10月3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5、《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缴纳社会保险的规章规定也在强化这一观念。
综上所述,双重劳动关系的争议主要在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劳动者工伤、未办理离职手续与他人存在劳动关系,单位用人制度不规范这些情况中。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虽未明文规定双重劳动关系,但该规定上实际上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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