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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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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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依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之间合并,可以强化原公司的竞争能力,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
1、怎么理解公司合并?
公司的合并,至少有两个公司才能达成。公司有种类的差别,于是在公司法上就产生了对合并的公司,在种类上是否加以限制的问题,对此在立法和学说上有两种态度;
①公司种类非限制主义。即不仅同种类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可以合并;不同种类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也可以合并。
②公司种类限制主义。多数国家立法采取此态度,具体有两种不同做法;
其一,限制合并前公司的种类,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同类之间相互合并;
其二,限制合并后公司的种类,即各种公司都可以相互合并,但合并的公司,如果一方或双方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那么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的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才行。
《公司法》对公司合并是否有种类限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分立以专章规定,不同于原《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意见》分别就此作出规定,由此可见中国公司法采取的是公司种类非限制主义。
2、公司合并的形式有哪些?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3、怎么进行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的程序合并属于公司的重要法律行为,涉及公司的存续、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合并加以规制,设定较为严格的程序。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合并的程序规定如下:
(1)草签合并协议。
(2)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3)由合并各方签订正式协议。
(4)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既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并,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并。
(5)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6)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公司合并后,主体资格发生变更,当事公司的财产成为一整体,对原有公司的债权人产生重大影响。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相应的担保。
(7)进行资本的合并和财产的移转。完成了催告债权人的程序后,合并的公司即可进行资本的合并及财产的移转。
(8)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设立登记。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合并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合并登记。合并登记依合并中不同公司的生灭变化而分成三种情况: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须进行变更登记;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须进行注销登记;因合并而设立的公司,须进行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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