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手机号码:13375712805
邮箱地址:35974462@qq.com
执业证号:13301200911857140
执业律所: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不是所有的人都会选择安分守己的挣钱,有些人会为了利益,采取非法手段,假冒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从而获取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一、假冒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合法吗?
根据《合同法》规定,假冒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是不合法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二、假冒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骗取财务:
(1)伪造合同的;
(2)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合同的;
(3)虚构主体资格的;
(4)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
(5)故意交付部分仙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的;
(6)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的;
(7)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8)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
第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占、损害国有资产:
(1)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
(2)通过合资、合作或者联营合同,无偿或者未经评估低价占有国有资产的;
(3)通过合同将国有资产交给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或者占有的;
(4)其他利用合同造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
第六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1)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2)利用合同侄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的;
(3)双方恶意串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4)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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