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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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虽然醉驾入罪,但对于醉酒驾驶一般会构成什么犯罪呢?一般人认为只会构成交通肇事,但是对于醉酒驾驶还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文结合案例跟大家说说醉酒驾驶下的危险驾驶罪。
一、案情导入:
2017年的3月16日,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透露,驾驶人于某醉酒后驾车,并将车停在火车道口前,造成交通拥堵。民警立即上前劝阻,但当事人意识模糊、语言僵硬、混乱,拒不配合执法,并阻拦民警将其车辆驶离,最终执法交警在甲山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现场对于某进行体内血液抽取,并强制带离恢复正常通行。
经调查,堵路司机于某,承德县甲山镇松挠沟门村人,自己在家喝了两瓶白酒后,驾车堵路,造成道路双向交通拥堵。3月8日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果显示,于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醉驾标准5倍多。
13日,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目前,已移送到承德县人民检查院进行起诉。简而言之,该男子醉驾后停车造成堵车数里被刑拘,这是危险驾驶罪?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
二、关于危险驾驶罪:
1、其涵义:
危险驾驶罪是2010年政协会议的提交提案,某委员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因为目前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1年9月1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2、法律规定:
(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如何以本罪立案?
立案标准本罪分为两种情形: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4、量刑标准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①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②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④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⑤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⑥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⑧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7)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结合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堵路司机于某,醉酒驾驶的根据在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果显示,于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醉驾标准5倍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其次其醉酒驾车上路,将车停在火车道口前,造成交通拥堵,符合该罪的要件。
综上,可知为何堵路司机于某会涉及危险驾驶罪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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