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杭州谭坤律师服务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谭坤律师 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手机号码:13375712805

邮箱地址:35974462@qq.com

执业证号:13301200911857140

执业律所: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律师文集

约定期限未至,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定的或当事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约定期限未至,合同是否可以随意解除?

  合同一旦订立,如果没有法定的撤销、解除事由,订立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内容履行合同,不得随意解除。近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挂靠方施某意图在合同到期前解除合同被法院裁决驳回。

  2014年11月,原告施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营运车辆挂靠协议合同书》,约定将施某的车辆挂靠至该公司名下,挂靠期限为十年。后施某反悔,欲解除与该公司的挂靠关系,遭到拒绝后施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施某主张被告某公司在签订挂靠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自己没有看清楚合同内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签了合同,却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的营运车辆挂靠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车辆的挂靠期限为十年,现履行期限未届满,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案涉合同不存在其他依法应予解除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挂靠合同并将案涉车辆过户至其名下的诉求于法无据,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载体之一,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订立合同是一件严肃、慎重的事情,合同一旦自愿订立,双方均应践行契约信守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浙ICP备17000796号-1 浙公网安备33011002013529 Copyright © 2018 www.hztk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37571280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