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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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1200911857140
执业律所: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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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行使抗辩权呢?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一抗辩权可以理解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下,从保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应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切不可先履行合同义务。即作为合同当事人,在没有其他手段控制自身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来对抗对方的先履行请求,避免使自身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
但是,在合同制定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将合同履行的先后顺序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加以明确,将合同履行的方式、先后顺序严格“程序”化,尽量避免对合同的履行方式、先后顺序等不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二、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一方可以以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自己一方作为后履行合同一方为由对抗对方的履行要求。在如今信用缺失的环境中,任何一方先履行合同都会面临着无法取得对价的风险,所以,后履行不失为一种简单而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手段。但是,能否取得后履行的机会,关键要看自身在合同谈判之中是否处于优势地位,这里的优势地位是相对的。一个合同中,可能涉及到主合同义务与相应附随义务,如果你在主合同义务履行顺序的谈判中处于劣势,但你在附随义务履行顺序的谈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的话,你完全可以通过取得附随义务的后履行机会,从而也能有效的控制整个合同中自身的法律风险。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对方处于特定状态时,可以中止债务的履行。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及形式要件。《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以看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达到有可能或者已经丧失履行能力的地步,并且还要有确切的证据,另外,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过程中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只有当“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有效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及时通知对方,而是仅以自身也不履行相应合同义务进行抗辩的话,则自身可能面临着违约的风险,到头来可能被对方反咬一口。在现实中,很多的合同当事人本来可以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由于不会行使不安抗辩权或者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方法不当,从而使民事责任发生了逆转,自身摊上了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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