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手机号码:13375712805
邮箱地址:35974462@qq.com
执业证号:13301200911857140
执业律所: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合同是商务活动中的必备品,但合同存在的忧患也很多。当签订合同的时候,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时,第三人是否享有合同的撤销权呢?且看下文分析。
一、案情
甲与乙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甲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屋并登记在乙名下,该房屋由乙占有、使用,2015年2月,乙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随后办理了过户登记,将由甲购买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了丙,甲得知该事之后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且丙明知该房屋实际属于自己所有,采取了欺骗手段,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乙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返还给甲。
二、焦点
在本案中,甲是否享有合同撤销权?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三、什么是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 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度。
四、评析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乙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而甲并非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不享有该合同的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起诉,本案中甲非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故应当驳回甲的起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浙ICP备17000796号-1 浙公网安备33011002013529 Copyright © 2018 www.hztk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37571280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