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手机号码:13375712805
邮箱地址:35974462@qq.com
执业证号:13301200911857140
执业律所: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具体可以分为所有权取得的原则和取得的情形。具体看下文:
一、所有权取得原则
1、遵法原则: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依法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3、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所有权取得情形
5、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司法裁决所有权的取得: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自法律文书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9、政府征收所有权的取得: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0、继承遗赠所有权的取得: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11、建造生产加工所有权的取得: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12、无处分权的善意取得:A、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B、符合善意取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3、遗失物转让的一般取得:A、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B、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C、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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