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杭州谭坤律师服务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谭坤律师 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手机号码:13375712805

邮箱地址:35974462@qq.com

执业证号:13301200911857140

执业律所: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律师文集

汽车压飞的石头砸伤人,谁来担责?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这起案例为什么适用公平责任呢?且看下文分析。

  案情:2015年8月7日,赵某骑电动车外出办事,当车子行使到xx路段时,同方向有辆货车迅速从赵某旁边驶过,不巧的是该车的后轮压飞了沥青路面上一块碗口大的鹅卵石,飞石如弹不偏不倚正好击中骑电动车的赵某,导致赵某重伤。后经查,货车驾驶人为张某,货车的所有者为当地某肉制品公司,在此事上张某表示万万没想到车子会压飞石头,更没想到会砸伤他人。交管部门对这一起交通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注明张某、赵某均无违法过错行为,属交通意外。2016年11月,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车2驾驶员张某、货车所有者某肉制品公司和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18.4万余元。后经法官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偿赵某经济损失16.8万余元;肉制品公司赔偿赵某6421.62元。

  问:交通意外,为什么还要赔偿?

  答: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并不是所有赔偿的依据。在这场交通事故中,虽然交管部门作出了属交通意外,双方没有责任的认定,但事故责任不等于损害赔偿责任,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法院认定赔偿责任是基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同时考虑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是否赔偿及赔偿多少。即便是各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也应当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即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分担。

  问:什么叫作公平责任?

  答: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有此项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问:认定公平责任需考虑哪些因素?

  答:适用公平责任所考虑的因素,是“根据实际情况”。这里的实际情况,应当包含以下两个主要内容。

  第一,是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直接决定当事人分担损失的必要性。损害不仅仅指被侵权人的损害,也包括侵权人的损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指被侵权人的损害。损害的事实,是指财产上的损失。损害程度,应当是达到相当的程度,不分担损失则被侵权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有悖于民法的公平、正义观念,因而必须对被侵权人的损失采取分担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第二,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这是确定公平责任所要考虑的基本的因素。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即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考虑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即际上不能不有所侧重。应当侧重考虑的,是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即侵权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究竟达到什么程度。负担能力强的,可以多赔;负担能力弱的,可以少赔。考虑被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即考虑其对财产损失的承受能力。经济状况好,承受能力强的,可以让侵权人少赔;经济状况不好,承受能力弱的,则令侵权人多赔。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浙ICP备17000796号-1 浙公网安备33011002013529 Copyright © 2018 www.hztk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37571280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 1 号世创国际大厦 1105 室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